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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8
八、本要點奉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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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