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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7
七、執行結果陳報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或公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將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本署以供審查。經本署審查小組
    審查績效不彰之公益團體或公庫,得予以從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中
    除名。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7
七、執行結果陳報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或公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將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本署以供審查。經本署審查小組
    審查績效不彰之公益團體或公庫,得予以從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中
    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