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6
六、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 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 (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公
      庫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縣 (市) 政府、○○鄉鎮
      市公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政府 (
      公所 )或代收銀行有所依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 (公所) ,
      俾該政府 (公所) 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本署。
 (二) 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掣給正式收據。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6
六、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 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 (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公
      庫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縣 (市) 政府、○○鄉鎮
      市公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政府 (
      公所 )或代收銀行有所依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 (公所) ,
      俾該政府 (公所) 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本署。
 (二) 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掣給正式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