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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1
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條第
    九點第三款訂定。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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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條第
    九點第三款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