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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接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到視
    同放棄;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達二次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接見。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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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接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到視
    同放棄;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達二次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接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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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具寄物
    單,逾時未到視同放棄,若當日未再申辦接見手續者,「停止一個月
    」受理該收容人預約接見資格。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具寄物
    單,逾時未到視同放棄,若當日未再申辦接見手續者,「停止一個月
    」受理該收容人預約接見資格。
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8
八、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具寄物
    單,逾時未到視同放棄,若當日未再申辦接見手續者,「停止一個月
    」受理該收容人預約接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