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接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到視 同放棄;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 個月內達二次者,自 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接見。
八、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具寄物 單,逾時未到視同放棄,若當日未再申辦接見手續者,「停止一個月 」受理該收容人預約接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