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4
四、預約時間及名額:於上班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提出申請;每個時段以兩名為限。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4
四、預約時間及名額:於上班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提出申請;每個時段以兩名為限。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4
四、預約期限: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於每日接見時間內(上午 08:30
    ~11:00 下午 13:30~16:00 ),提出申請預約。
7
七、開放預約名額:每個時段以兩名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4
四、預約期眼: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於每日接見時間內 (上午 08:30
    ~11:00 下午 13:30~16:00),提出申請預約。
7
七、開放預約名額:每個時段以兩名為限。
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4
四、預約期眼:應於接見前一日至七日,於每日接見時間內 (上午 08:30
    ~11:00 下午 13:30~16:00),提出申請預約。
7
七、開放預約名額:每個時段以兩名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