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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
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及家屬為限。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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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及家屬為限。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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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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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2
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