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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及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
      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級宿舍配住契約書之約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及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
      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級宿舍配住契約書之約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7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及借用
人不得將宿舍出 (分) 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
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
規定級宿舍配住契約書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