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配住
      人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2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