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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7
十七、無保存價值或不適合保存之物品,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得經所
      務委員會決議廢棄之。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7
十七、無保存價值或不適合保存之物品,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得經所
      務委員會決議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