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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5
十五、收容人死亡時,遺留之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時,經辦人員應
      取具領回者之證明 (由領回家屬於物品保管分戶卡簽名捺印) 。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5
十五、收容人死亡時,遺留之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時,經辦人員應
      取具領回者之證明 (由領回家屬於物品保管分戶卡簽名捺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