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 4
肆、偵辦機制
一、第一類地方檢察署應成立包括查緝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打擊
    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得由機動專組、肅竊專組、查緝不法藥物小組
    等負責或與其他專組結合),並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召集人,負責
    對外聯繫;其餘各地方檢察署應考量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是否成立專
    組、結合其他專組或指定二至三名專責檢察官辦理。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各地方檢察署偵辦打擊民生犯罪案
      件。
(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
      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
      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協商前揭相關機關或團體,分別設置單一聯絡窗口
      ,進行橫向聯繫。
(四)各地方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所需其他單位配合事項或
      偵辦困難之處,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
      者,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以協
      助或派員支援。
(五)各相關機關或團體於發現可疑涉及民生犯罪之個案時,宜逕洽各轄
      區地方檢察署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若涉及跨越轄區之案件,
      宜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聯絡窗口後,由該署指定主辦之檢察
      署。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必要時得指
      派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人員,或邀請其他
      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團體派員出席。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4
肆、偵辦機制
一、第一類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成立包括查緝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
    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得由機動專組、肅竊專組、查緝不法藥物
    小組等負責或與其他專組結合),並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召集人,
    負責對外聯繫;其餘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考量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是
    否成立專組、結合其他專組或指定二至三名專責檢察官辦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打擊民生犯
      罪案件。
(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
      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等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商前揭相關機關或團體,分別設置單一聯絡
      窗口,進行橫向聯繫。
(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所需其他單位配合事
      項或偵辦困難之處,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
      解決者,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
      以協助或派員支援。
(五)各相關機關或團體於發現可疑涉及民生犯罪之個案時,宜逕洽各轄
      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若涉及跨越轄區之案
      件,宜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聯絡窗口後,由該署指定主辦之
      檢察署。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必要時
      得指派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人員,或
      邀請其他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團體派員出席。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4
肆、偵辦機制
一、第一類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成立包括查緝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
    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得由機動專組、肅竊專組、查緝不法藥物
    小組等負責或與其他專組結合),並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召集人,
    負責對外連繫;其餘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考量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是
    否成立專組、結合其他專組或指定二至三名專責檢察官辦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打擊民生犯
      罪案件。
(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本部調查局、內政
      部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農業委員會
      等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商前揭相關機關或團體,分別設置單一聯絡
      窗口,進行橫向連繫。
(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所需其他單位配合事
      項或偵辦困難之處,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
      解決者,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
      以協助或派員支援。
(五)各相關機關或團體於發現可疑涉及民生犯罪之個案時,宜逕洽各轄
      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若涉及跨越轄區之案
      件,宜連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聯絡窗口後,由該署指定主辦之
      檢察署。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必要時
      得指派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人員,或
      邀請其他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團體派員出席。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4
肆、偵辦機制
一、甲類民生犯罪:
 (一) 各第一類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 (由機
      動專組、肅竊專組、查緝不法藥物小組等負責或與其他專組結合)
      ,並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對外連繫;其餘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應考量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是否成立專組、結合其他專組
      或指定 2  至 3  名專責檢察官辦理。
 (二)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
      1.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打擊民生
        犯罪案件。
      2.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本部調查局、內
        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農業委
        員會等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3.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商前揭相關機關或團體,分別設置單一聯
        絡窗口,進行橫向連繫。
      4.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所需其他單位配合
        事項或偵辦困難之處,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
        助或解決者,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
        窗口予以協助或派員支援。
      5.各相關機關或團體於發現可疑涉及民生犯罪之個案時,宜逕洽各
        轄區地檢署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若涉及跨越轄區之案件,
        宜連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聯絡窗口後,由該署指定主辦之檢
        察署。
      6.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必要
        時得指派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人員
        ,或邀請其他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團體派員出席。
二、乙類民生犯罪:
 (一) 訂定發布「偵辦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實施要點」
      依本部訂定發布之「偵辦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實施要點」,結合各相
      關部會全面掃蕩電話詐欺恐嚇集團犯罪。
 (二) 成立各專組及召開專案會議
      1.成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積極迅
        速嚴辦此類案件。
      2.成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
        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
      3.本部檢察司派員參加內政部及交通部每月召集一次之「反詐騙聯
        防平臺」會議。
 (三) 「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召集台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機關單位,結合檢、警、調、金融及電信等
      機關進行跨部會協調統合工作。
 (四) 「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負責對外協調及對內支援。對外協
      調方面由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機關分別設置單一聯絡窗口,負責其機
      關內之事務協調,以利本小組之統合及運用;對內支援方面由各地
      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將所需金融、電信等
      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
      協助或解決時,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
      窗口予以協助或派員支援。
 (五)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執行秘書一人,就前項請求協助事項負責協調聯
      繫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機關間之相關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