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7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
    定予以適當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7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
    定予以適當處理。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7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
    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
    規定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