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 定予以適當處理。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 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 規定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