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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處隊室受理;非屬本校權責者,應逕
    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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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科室受理;非屬本院權責者,應逕移
    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組室受理;非屬本院權責者,應逕移
    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組室受理;非屬本院權責者,應逕移
    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