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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校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政風室負責聯繫
    協調,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第三點第二項之
    資料,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4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院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政風室負責聯繫
    協調,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第三點第二項之
    資料,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4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院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政風室負責聯繫
    協調,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第三點第二項之
    資料,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