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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3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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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3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