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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4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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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14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