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2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校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院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12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院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