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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1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11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