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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停車場由保全人員及本部駐衛警察維持秩序。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7
七、停車場由保全人員及本部駐衛警察維持秩序。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7
七、停車場由警衛班輪派法警及本部駐衛警察維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