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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汽車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6
六、汽車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