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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5
五、使用停車場之車輛應依劃定之位置停放,不得任意調換變更。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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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停車場之車輛應依劃定之位置停放,不得任意調換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