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機關之公務車或同仁車輛如未依前二點規定停放,由管理小組通 知其單位主管,並副知其他單位。
九、各使用人未依規定停車,維持秩序之保全人員及本部駐衛警察應即時 排除障礙,如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報告管理小組處理。 各使用人不得違規停車或將停車證、感應磁卡借予他人使用。各機關 之公務車或同仁車輛如未依前二項規定停放,由管理小組通知其單位 主管,並副知其他單位。 管理小組應不定期抽抽查各車輛是否依規定使用停車場。
九、各使用人未依規定停車,維持秩序之法警及本部駐衛警察應即時排除 障礙,如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報告管理小組處理。 各使用人不得違規停車或將停車證、感應磁卡借予他人使用。 各機關之公務車或同仁車輛如未依前二項規定停放,由管理小組通知 其單位主管,並副知其他單位。 管理小組應不定期抽查各車輛是否依規定使用本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