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東監獄替代役役男獎懲申訴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 4
四、本會委員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典獄長聘任之。 指派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由遞遺者接任,選舉委員由候補依 序遞補,任期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任期為止。
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4
四、本會委員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典獄長聘任之。 指派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由遞遺者接任,選舉委員由候補依 序遞補,任期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