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