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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 6
六、行政大樓與戒護區內之各單位均應有鐵罐類、塑膠類、紙類、鋁類之
    資源回收桶,將兩大類分別放置於回收桶內,由內、外清掃組負責回
    收至資源回收場存放。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6
六、行政大樓與戒護區內之各單位均應有鐵罐類、塑膠類、紙類、鋁類之
    資源回收桶,將兩大類分別放置於回收桶內,由內、外清掃組負責回
    收至資源回收場存放。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6
六、行政大樓與戒護區內之各單位均應有鐵罐類、塑膠類、紙類、鋁類之
    資源回收桶,將兩大類分別放置於回收桶內,由內、外清掃組負責回
    收至資源回收場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