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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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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做好環境保護使可用之資源能有效回收利用,達成垃圾減量之目的
    ,特訂定本計畫。
二、為落實有效處理廚餘,行政大樓各科室均設置一小型餿水桶,由總務
    科負責每日於下班前派員與垃圾一併處理,將餿水集中倒入餿水桶,
    放置行政大樓後方之階梯處,由每日下班時包商之餿水車載走,戒護
    區內之廚餘由戒護科按現行之模式繼續執行之。
三、行政大樓茶渣桶設置於一樓茶水間與二樓會計室旁之陽台上,各工場
    均設置茶渣桶一個,若在舍房內時,請戒護科督導將茶渣以垃圾袋分
    出,於開封時帶出舍房倒入各單位之茶渣桶內,關於茶渣之收集與曝
    曬,行政大樓由外清掃負責收集交內清掃組曝曬,戒護區內由內清掃
    組負責收集曝曬,有關製作茶葉枕與販售事宜,由作業科與合作社製
    售。
四、行政大樓於每週五下午三點由收發室負責廣播,請各科室將廢紙類收
    集綑綁置於各科室門前,外清掃組則負責於每周五下午三點十五分前
    來收集至資源回收場,戒護區內則由戒護科自行訂定收集時間。
五、行政大樓將於後方車棚內放置資源回收箱,在資源回收箱之項目中分
    設鐵罐類、塑膠類、廢電池、玻璃類,供同仁倒置可回收資源垃圾,
    並由外清掃組載運至資源回收場放置。
六、行政大樓與戒護區內之各單位均應有鐵罐類、塑膠類、紙類、鋁類之
    資源回收桶,將兩大類分別放置於回收桶內,由內、外清掃組負責回
    收至資源回收場存放。
七、舊衣物之處理由戒護科收集清洗,待儲存至一定之量時,存放於倉庫
    內,再由總務科負責連絡慈善團體回收。
八、各科室與各單位均設置分類垃圾桶(分為可燃性與不可燃性兩種),
    將此兩種垃圾分開放置,由內、外清掃組收集交由環保單位處理。
九、資源回收箱與垃圾分類箱設置地點為:行政大樓後方之車棚、單身宿
    舍區、介壽樓單身宿舍區、與戒護區內之各教區之工場。
十、執行各類之回收由各單位負責執行、各科室主管督導執行。
十一、成立垃圾處理稽查小組不定時抽查各單位之成效,並列入朝陽方案
      評分,各科室亦須列入評比其成績登載於每月監務會議紀錄並張貼
      於公告欄內公佈之。
十二、垃圾處理稽查小組由各科室主管組成,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
十三、本計畫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