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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 2
二、為落實有效處理廚餘,行政大樓各科室均設置一小型餿水桶,由總務
    科負責每日於下班前派員與垃圾一併處理,將餿水集中倒入餿水桶,
    放置行政大樓後方之階梯處,由每日下班時包商之餿水車載走,戒護
    區內之廚餘由戒護科按現行之模式繼續執行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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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有效處理廚餘,行政大樓各科室均設置一小型餿水桶,由總務
    科負責每日於下班前派員與垃圾一併處理,將餿水集中倒入餿水桶,
    放置行政大樓後方之階梯處,由每日下班時包商之餿水車載走,戒護
    區內之廚餘由戒護科按現行之模式繼續執行之。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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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有效處理廚餘,行政大樓各科室均設置一小型餿水桶,由總務
    科負責每日於下班前派員與垃圾一併處理,將餿水集中倒入餿水桶,
    放置行政大樓後方之階梯處,由每日下班時包商之餿水車載走,戒護
    區內之廚餘由戒護科按現行之模式繼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