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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 10
十、執行各類之回收由各單位負責執行、各科室主管督導執行。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執行各類之回收由各單位負責執行、各科室主管督導執行。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執行各類之回收由各單位負責執行、各科室主管督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