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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新竹監獄實施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5
五、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申請資格: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在本監已申請
      一般接見,有接見紀錄可查核者。
    2.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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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申請資格: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在本監已申請
      一般接見,有接見紀錄可查核者。
    2.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