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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之「親屬同押」,係指收容人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同時收容於本所。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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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親屬同押」,係指收容人為夫妻、兄弟、父子、父女
    、母子等身分,同時收容於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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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親屬同押」,係指收容人為夫妻、兄弟、父子、父女
    、母子等身分,同時收容於本所。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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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親屬同押」,係指收容人為夫妻、兄弟、父子、父女
    、母子等身分,同時收容於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