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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7
七、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所屬有功人員不願受領應受核發之獎金者,
  應由所屬機關繳回法務部,辦理支出收回手續。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7
七、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所屬有功人員不願受領應受核發之獎金者,
  應由所屬機關繳回法務部,辦理支出收回手續。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7
七、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所屬有功人員不願受領應受核發之獎金者,
    應簽署同意書 (如附表三) ,由各機關統籌將該款項用於機關內研究
    、慰勞、團體活動、購買偵蒐設備及推展機關業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有不願受領獎金,亦未簽署同意書者,應由所屬機關繳回法
    務部,辦理支出收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