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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6
六、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除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外,應按所屬人員對
    個案之貢獻程度,核發予實際參與偵辦人員,不得平均分配。
    檢察機關受領獎金後,應由檢察長召集案件承辦人員、相關業務人員
    及關係主管,開會審議核發個人獎金之數額及方式。
    司法警察機關受領獎金後,應按本要點之規定,自訂分配方式,核發
    予有功人員。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6
六、各機關受領前揭獎金後,除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外,應按所屬人員對
    個案之貢獻程度,核發予實際參與偵辦人員,不得平均分配。
    檢察機關受領獎金後,應由檢察長召集案件承辦人員、相關業務人員
    及關係主管,開會審議核發個人獎金之數額及方式。
    司法警察機關受領獎金後,應按本要點之規定,自訂分配方式,核發
    予有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