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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辨別病死豬肉及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7
七、囚糧承辦及炊場主副食收受保管人員,與監督相關人員,依據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確實檢查及驗收購入之豬肉食品,防止「病死豬」流入
    ,以保障收容人飲食安全。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7
七、囚糧承辦及炊場主副食收受保管人員,與監督相關人員,依據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確實檢查及驗收購入之豬肉食品,防止「病死豬」流入
    ,以保障收容人飲食安全。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7
七、囚糧承辦及炊場主副食收受保管人員,與監督相關人員,依據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確實檢查及驗收購入之豬肉食品,防止「病死豬」流入
    ,以保障收容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