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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辨別病死豬肉及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2
二、發現病死豬肉的處理:
 (一) 承辦人員應立即照像存證並報告科室主管處理,依程序通報會計室
      、政風室。
 (二) 總務科應即書面通知廠商,並依合約相關規定處理。
 (三) 循通報系統向首長反映並說明處理情形。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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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現病死豬肉的處理:
 (一) 承辦人員應立即照像存證並報告科室主管處理,依程序通報會計室
      、政風室。
 (二) 總務科應即書面通知廠商,並依合約相關規定處理。
 (三) 循通報系統向首長反映並說明處理情形。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2
二、發現病死豬肉的處理:
 (一) 、承辦人員應立即照像存證並報告科室主管處理,依程序通報會計
        室、政風室。
 (二) 、總務科應即書面通知廠商,並依合約相關規定處理。
 (三) 、循通報系統向首長反映並說明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