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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7
七、經本署核定之績優教誨志工,由本署於每年元月擇期集中表揚,除頒
    發獎牌及紀念品外,其事蹟並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廣為宣揚;所需經費
    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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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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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