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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3
三、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推薦:
(一)核定容額一千人未滿者,至多一人。
(二)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至多二人。
(三)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多三人。
(四)核定容額三千人以上者,至多四人。
    推薦前項人員,應詳實列舉具體優良事蹟,造具推薦表(如附件),
    於每年年終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複審。
    曾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最近三年內不得再
    予推薦。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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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