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推薦: (一)核定容額一千人未滿者,至多一人。 (二)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至多二人。 (三)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多三人。 (四)核定容額三千人以上者,至多四人。 推薦前項人員,應詳實列舉具體優良事蹟,造具推薦表(如附件), 於每年年終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複審。 曾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最近三年內不得再 予推薦。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