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推薦: (一)核定容額一千人未滿者,至多一人。 (二)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至多二人。 (三)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多三人。 (四)核定容額三千人以上者,至多四人。 推薦前項人員,應詳實列舉具體優良事蹟,造具推薦表(如附件), 於每年年終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複審。 曾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最近三年內不得再 予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