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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8
八  矯正機關應定期召開教誨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研討各項管教問題
    。
    前項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二次,經妥加處理後報部備查。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8
八  矯正機關應定期召開教誨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研討各項管教問題
    。
    前項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二次,經妥加處理後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