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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  矯正機關應定期召開教誨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研討各項管教問題
    。
    前項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二次,經妥加處理後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