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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3
三、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不論檢舉人是否願意具名或是否表示身分應予
    保密,均應詳填附件一之「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填畢後即密封於「檢舉賄選密封資料袋」(格式見「檢察、司法警
    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內。另為供送核分案之
    用,應填製附件二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且將前揭「檢舉賄選密封
    資料袋」釘附於上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之後,逐層送專責主任檢察
    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
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3
三、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應將有關檢舉內容記載於「受理電話檢舉妨害
    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如附件) ,如檢舉人不願具名,於檢舉人欄
    記載「匿名」。檢舉人具名檢舉,除已表明無須對其身分為保密者外
    ,應於檢舉人欄記載「保密」並將另紙記載檢舉人年籍資料之「受理
    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存置於「檢舉賄選密封資料袋」 (格
    式見「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 內
    ,由值勤人員密封編號,或暫予記明係00資料紀錄單之附件,隨同
    「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一併送請值日檢察官、主
    任檢察官轉陳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核閱後迅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