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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9
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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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