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6
六、各組、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 除列管。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訂定
6
六、各組、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 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