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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3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組、室者,得轉接副所長室處理,陳情 (抱怨) 
    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
    繫方式。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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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組、室者,得轉接副所長室處理,陳情 (抱怨) 
    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
    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