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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9
九、本注意事項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其他法定選舉有刑罰規定者,必要
    時準用之。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9
九、本注意事項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其他法定選舉有刑罰規定者,必要
    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