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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7
七、執行小組轄區內各警察分局(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警察所或分駐所
    )應指定人員成立查察賄選暴力支援小組(以下簡稱支援小組),除
    負責轄區內賄選資訊之蒐集,交由警方之聯絡人向執行小組提報外,
    並接受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分區查察檢察官之指揮,參與
    偵辦賄選案件、暴力介入選舉刑事案件及其他必要之支援。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7
七、執行小組轄區內各警察分局 (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警察所或分駐所
    ) 應指定人員成立查察賄選支援小組 (以下簡稱支援小組) ,除負責
    轄區內賄選資訊之蒐集,交由警方之聯絡人向執行小組提報外,並接
    受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分區查察檢察官之指揮,參與偵辦
    賄選案件及其他必要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