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4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4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