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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4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4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