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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10
十、本注意事項於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10
十、本注意事項於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