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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1
一、新收考核房:
(一)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  分,依其上
      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二)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  分。
(三)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作
      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  分。
(四)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
      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五)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實
      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者,
      作業分數至少核給 3  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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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考核房:
(一)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  分,依其上
      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二)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  分。
(三)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作
      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  分。
(四)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
      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五)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實
      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者,
      作業分數至少核給 3  分。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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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考核房:
 (一) 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  分,依其上
      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二) 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  分。
 (三) 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作
      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  分。
 (四) 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
      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五) 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實
      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者,
      作業分數至少核給 3  分。
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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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考核房:
    1 、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  分,依其
        上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
        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2 、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  分。
    3 、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
        作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  分。
    4 、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
        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5 、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
        實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者,作業分數至少核給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