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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
    .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
    .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6
六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